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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
发布时间:2023年07月20日16时51分     阅读次数:327

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、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2016年2月6日,李克强总理签署了第666号国务院令,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》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的修改情况如下:

一、将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:“(四)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、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”。

二、将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,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,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。”

删去第十条。

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,修改为:“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,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;情节严重的,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,删去第一款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”。

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,删去第一款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”。

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,删去其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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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国家粮食局)